我说的是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修正案的第34条。既然还在征求意见,每个中国人都可以表达意见。
这一条修订,新增应处罚的事项,包括了“在公共场所穿着、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、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、标志的;制作、传播、宣扬、散布有损中华民族感情、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的。”处罚方式包括拘留和罚款。
有关法律角度的讨论,参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宏在澎湃新闻的的文章《法治的细节|关于<治安管理处罚法>的几个问题》。我完全赞同这篇文章的意见。
如果一个人在前两天穿和服,大概率已经“有损中华民族精神”了。如果这个法律在去年修改,苏州警方就不为拉扯一个穿和服的女孩上门道歉了。
很多人可能会认为,只要自己不穿和服,就不会有事。但是,如果和服被全国各地禁止,下一个攻击对象,可能是西装——看这名字就伤害了中国人感情。实际上,80年代我还很小的时候,确实痛恨穿西装的人,因为那个时候普遍的衣服是中山装。
后来我了解了一点历史,知道“中山装”也不是中国自古以来的服装。如果完全正确,或许是该穿汉服?
这种逻辑延伸有一点无聊。但是,历史已经证明,它不是完全荒谬的。
中国历史上对服装、发型非常在意的时候,往往都是“历史的坏时刻”。这条修改意见的出台,也不是凭空想象的,而是社会上出现了一些奇怪的味道。
就在前两天,一个读高中的小朋友告诉我,学校要求他们剪短头发。在微博上搜索一下,这是一个普遍现象,有的学校有“标准发型”推荐,男生是平头,女生也是短发——如果是长发,就伤害了老师的感情?
很多人都害怕这一条的前半部分,我个人却对后半句感到恐慌,因为散布“伤害中华民族感情言论”的,也算违法了。
我想起就在前几天,我还写了一篇《我还是想吃日料》。
我是在成都吃的日料,服务员都是成都人,材料也大部分是成都产的,餐厅的税收,也交给了成都,可以说,这种消费是热爱成都的表现。
我认为那篇文章没有伤害谁,但是后台确实有不少人攻击我是“汉奸”,伤害了他们作为“中华民族一员”的感情。如果派出所也有一些人这么认为,我很可能就要进去几天。
如赵宏老师文章所说,这个条款的要害在于,“伤害民族感情”这个“后果”,不仅是抽象的,也是主观的,完全取决于谁在解释,谁来评判。
我现在写文章反对,不是跟风,而是一种“自私”行为:或许反对不起作用,但是,如果我们今后的生活,主要由“倒退”构成,我的抵抗和反对,本身就是意义所在。
我不能为一条可以禁锢自己的法条唱赞歌。现在反对,至少保持了自我的内在一致性。等到将来真的因为一篇文章伤害了谁的感情被关进去,多少心安理得一点。
我是在为自己辩护,在当下为未来辩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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